欢迎登录延安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认证网!
首页> 正文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秩序的意见
2019-04-02 08:49  

各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中“坚持从严治校,依法依规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教学秩序”的要求,突出严管、严教、严学、严考的鲜明导向,营造从严治教的良好氛围确保教学秩序的良性运行和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课堂教学秩序的重要性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实现教学目标和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事关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声誉。各教学单位及全体师生应充分认识规范课堂教学秩序的重要意义,树立教学质量生命线意识,全力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严格遵循课堂教学中的基本要求

广大教师要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标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严格遵循课堂教学基本要求:

1.要以育人为本,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2.要热爱学生,积极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自主自学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传播正能量,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法、违纪的观点和言论。

3.要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携带必要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用具聚焦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系统设计规划,创新性地开展教学工作。

4.要按照开课计划和课程表足时按时授课,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不得随意缩减授课时数,不得任意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5.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授课期间不能接打电话,不能使用通信工具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教师要管控课堂秩序,对学生迟到早退上课玩手机、聊天、睡觉、缺课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引导学生回归课堂、热爱课堂。

三、重申规范教学秩序的若干规定

1.继续加大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力度,评估处、教务处、学生处联合教学秩序检查组每周定期开展检查活动2次以上,校院(系)两级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随机检查,一旦发现违犯《延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将及时反馈、认定、处理。

2.严厉打击“水课”“假课”现象,坚决杜绝假借针对学生素质教育或者课堂教学改革的名义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讲授与课程或专业无关的内容,坚决杜绝长时间以播放视频代替课堂教学、以学生自学代替课堂教学的行为。

3.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应严格按照《延安大学作息时间表》执行,如特殊的客观原因导致迟到或早退,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或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和学生进行说明,保留必要的事实依据,没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客观原因的特殊性,将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因实验课等特殊课程要求,课间不宜休息的,可以连续上课,推后休息,但确保每节课50分钟课时不能减少,各院系结合专业特点,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制定实验课的具体规定。

4.教师未上够培养方案规定课时,出现提前结课、教师不在教室学生自主复习或学生反映未上够规定课时属实等情况的,按照《延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教学事故。

    5.理论讲授与实践(实验)教学相结合的课程,应明确规定课堂讲授和学生集中实践的时间段、课时和任课教师,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学校调停课规定办理。

6.教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教学管理工作信息(如:节假日放假、调停课、补课、教室调整等)通知到有关教师和学生班级,确保教学秩序稳定运行,未及时通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延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教学事故。

7.加强院系教学秩序管理,尤其要加强高年级学生的课堂教学管理,使教学工作与学生考研、就业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坚决杜绝借考研、就业等名义无故旷课现象的发生。

8.教师教学事故认定情况纳入院系和教师年度考核。

 

 

 

 


               评估处  教务处

                       2019年3月28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地址:中国.陕西.延安市圣地路580号 邮编:716000   E-Mail:yadxjxpg@yau.edu.cn 【网站管理】
电话:86-911-2650086  传真:86-911-2650086  陕ICP备05011013号 Copyright